天华院:公司章程(2016年9月修订)

来源:上交所 2016-09-2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6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于一九九九年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青体改发[1999]151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

设立;在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70200018060417。

第三条公司于 2002 年 7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以证监发行字[2002]76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2 年 8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QingdaoTianhuaInstitute of

ChemistryEngineeringCompanyLimited.

第五条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金岭工业园 3 号。

邮政编码:26611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410,636,024 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以市场为导向,发展高新技

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健全公司内部管理等经营机制,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创造最佳经济效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机械、防腐设备、计算机开发、生产销售、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青岛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公司、

青岛前卫炭黑化工厂、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时间

为 1999 年 3 月 22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0,636,02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0,636,024

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并由股东缴付成

本费用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公司发现占用时,应立即了解占

用资产的原因、时间、金额等情况,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占用公司资产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发出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解决。若其在规定的内未能解决,公司应采取诉

讼方式解决,必要时可以申请冻结其持有的公司股权,通过变现股权来偿还侵占的资产。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债券、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或主动退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交易涉及的定义、计算和认定方法依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本条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 3 号天华化工

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条前款的期限,均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当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投票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

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债券、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或主动退市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

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

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其

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

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员应在会议记

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在

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当选董事或监

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个股东所 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与该

股东持有股份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

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董事、监事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当

选董事或监事所获表决 权数应当超过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投票权总数的二分

之一。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计算,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上述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其持有或合并

持有的股份每增加 3%,可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即可增加 1 名。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上述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其持有或合并持有的股份每

增加 3%,可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即可增加 1 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上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其持有或合并持有的股份每增加 3%,可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即可增加 1 名。

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材料,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天前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将提案和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对提案进行审核,

对符合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

股东大会结束之后即可就任。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

之日。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应维护公司资金安全,避免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

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召开

临时董事会,根据协助、纵容的情节轻重以及对公司造成的后果严重与否,作出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决议;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向股东大提交

罢免该董事的议案,由股东大会罢免该董事职务。上述处分和经济处罚以及董事职务的

罢免,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至少应占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债券、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

或主动退市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经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在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董事会

就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的

审批权限如下(交易涉及的定义、计算和认定方法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之规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在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

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长有权决定以下范围内的事项: 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在本章程规

定的董事长职权范围内,就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交易(不

包括对外担保,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其只能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的审批权限如下(交易涉及的定义、计算和认定方法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公司董事长对于关联交易的

权限(公司总经理对关联交易权限范围事项不再提交董事长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不满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不满

300 万元人民币,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

或者传真。通知时限为至少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二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对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后用记名投票表决,

与会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二十八条总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总经理有权决定以下范围内的事项: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董事长权限标准的,经董事会决议授权,总经理

在本章程规定的总经理职权范围内,行使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涉及的交易权限(不

包括对外担保、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其只能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总经理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不满 20 万

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不满 300 万元人民币,或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3%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副总经理的任免由公司总经理提议,由董事会作出任免决定。副总经

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董事会,根据协助、纵容的

情节轻重以及对公司造成的后果严重与否,作出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决

议;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应作出免去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的决

议。上述处分、经济处罚和免职,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应维护公司

资金安全,避免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督检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对公司资产存在占用情况,发现占用

时,督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解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

在符合本章程及有关利润分配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坚持

积极、科学开展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的可供分配利润

为正的情况下,公司须提出现金分配方案。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向公司股

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或

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表

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

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实地接待、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

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 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该议

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

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专人送出、邮递、电子邮件

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专人送出、邮递、电子邮件或传

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

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克劳斯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