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经过询问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部分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投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公司发展及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458.165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将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暂
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
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
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将不超过人民币 39,500.00 万元的非公开发行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不超过 12 个月。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正合
独立董事:陈叔平
独立董事:翁卫华
2016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