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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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经过询问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部分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投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公司发展及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458.165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将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暂

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

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

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将不超过人民币 39,500.00 万元的非公开发行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不超过 12 个月。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正合

独立董事:陈叔平

独立董事:翁卫华

201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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