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
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本次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对闲
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调整为 12,500 万元,在该额度
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沅、高超、李宇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