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即将届满,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
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黄绍武先生、黄文辉
先生、周友盟女士、喻子达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章卫东
先生、吕廷杰先生、邓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提名人均具备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2、根据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各位董事候选
人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上
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3、根据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各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4、董事会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董
事会对上述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吕良彪、章卫东、吕廷杰、陈思平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