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投控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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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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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Hong Kong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 York 洛杉矶 Los Angeles 旧金山 San Francisco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

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公司股东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2.88%)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延期暨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有关情况、股东大会延期的情况说明、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延期并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等内容。

(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甲 18

号 1 号楼北京万达嘉华酒店五层会议室举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3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符合《会议通知》和《增

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1,240,686,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329%。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名,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数 为 1,044,952,266 股 , 占公 司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63.36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 名,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27,197,4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7130%。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195,734,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9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0,518,12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69%。

4.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二)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聘请的律师。

3. 其他人员。

(三) 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和《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的

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

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 非累积投票议案

弃权

同意票数 同意比 反对票 反对比 弃权票 否

议案内容 比例

(股) 例(%) 数(股) 例(%) 数(股) 通

(%)

1. 关 于 修 订 与会股

1,240,276,586 99.9669 410,200 0.0331 0 0.0000 是

公司《章程》 东

部分条款及 其中:

相关管理制 中小投 167,305,320 99.7554 410,200 0.2446 0 0.0000

度的议案 资者

2. 关 于 拟 出 与会股

1,240,686,78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资不超过 3 东

亿元参与认 其中:

购集合资金 中小投

167,715,5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信托计划的 资者

议案

3. 关 于 为 拟 与会股

1,240,686,78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认购的信托 东

计划承担差 其中:

额补足义务 中小投 167,715,5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的议案 资者

2. 累积投票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是否当

议案内容 得票数(股)

表决权的比例(%) 选

4.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 林钢 与会股东 1,084,389,869 87.4023 是

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是否当

议案内容 得票数(股)

表决权的比例(%) 选

其中:中小

166,635,003 99.3557

投资者

5.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5.1 刘武 与会股东 1,084,389,869 87.4023 是

其中:中小

166,635,003 99.3557

投资者

5.2 孟令飞 与会股东 1,084,389,869 87.4023 是

其中:中小

166,635,003 99.3557

投资者

注:

1. 本次会议议案中,第 1 项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高于 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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