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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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16-063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6]76 号),主

要内容如下: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披露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2015 年 6 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购买了中国工商银行三

项理财产品共计金额 11 亿元。你公司未及时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直至 2016

年 4 月 27 日以《2015 年年度报告》形式进行披露。

2、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

2015 年 12 月,公司承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兰克福分行对百视

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55,188,900 美元的贷款保证提供反担保,保证期

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付之日起两年。你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直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以《关于为百视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银行授信

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形式进行披露。

3、未及时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6 月期间,你公司与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

1

等 25 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但未在 2014 年度报告和 2015 年度报告中予以

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

2015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关联企业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翡翠东方传播

有限公司签署了三份《影视节目授权协议》,协议授权费用总额分别为 2,520

万元、4,500 万元和 800 万元,授权期限为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2016 年 2 月 24 日,你公司与关联企业上海东方梦工厂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签署《节目授权使用协议》,你公司应支付授权费用人民币 636 万

元。

2015 年 7 月 16 日,你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参与投资盈方体育传媒集

团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82),上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约 1,807.97

万欧元(约合人民币 1.24 亿元)与万达集团、IDG、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基

金共同参与投资盈方体育传媒集团。你公司披露该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对外共同投

资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你公司均未及时按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直至 2016 年

8 月 13 日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4、2015 年年报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 2015 年年报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未披露主要销售

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情况,未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 5 名客户销售额占

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以及前 5 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不

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第二十七条的规

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2

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

予以警示。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

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杜绝此

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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