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复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专项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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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的专项意见

信会师函字[2016]第15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2016年9月19日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复旦

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

作函》(上证公函【2016】1995号)的要求,我们本着勤勉尽责、诚

实守信的原则,我们对贵所要求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

真的调查、核查及讨论,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问题: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

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药业”)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

海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公司业绩和相关

财务数据造成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2016年9月9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

股份”)下属子公司复华药业收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

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复华药业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

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份,在2012-2015年期间收

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468份,

在2009-2012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10家公司

虚开的普通发票505份,以上事项税务局拟对复华药业应补缴的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罚款147,718,733.39元,企业所得税处1倍

的罚款118,772,115.13元,共计266,490,848.52元。

专项意见 第 1 页

我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上述发票基于复华药业与国生基地和

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的交易和业务,如最终处理结果

与告知书认定的内容和金额一致,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问题1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

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

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

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

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

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因此我们认为上述告知书中涉及的因补缴税款及罚款应计入支

付当期的损益,不属于前期的会计差错。如果最终的金额不变,支付

补缴税款和罚款的当期对复华药业将产生较大的财务影响。(复华股

份持有复华药业90%的份额)。由于被处罚主体复华药业为独立法人,

如因巨额罚款造成资不抵债或不能持续经营,复华药业将进入破产程

序,实际清算程序以及可处置资产的可回收现金在现阶段不可预计。

目前,复华药业就上述事项仍在核查中,相关人士正积极沟通中,

最终处罚事项和处罚金额尚未正式下达。我们将根据事件的进一步发

展,结合相关决定对复华药业以及复华股份的财务状况的影响和存在

风险发表进一步的专项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6年9月23日

专项意见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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