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的专项意见
信会师函字[2016]第15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2016年9月19日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复旦
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
作函》(上证公函【2016】1995号)的要求,我们本着勤勉尽责、诚
实守信的原则,我们对贵所要求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
真的调查、核查及讨论,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问题: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
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药业”)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
海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公司业绩和相关
财务数据造成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2016年9月9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
股份”)下属子公司复华药业收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
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复华药业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
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份,在2012-2015年期间收
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468份,
在2009-2012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10家公司
虚开的普通发票505份,以上事项税务局拟对复华药业应补缴的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罚款147,718,733.39元,企业所得税处1倍
的罚款118,772,115.13元,共计266,490,848.52元。
专项意见 第 1 页
我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上述发票基于复华药业与国生基地和
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的交易和业务,如最终处理结果
与告知书认定的内容和金额一致,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问题1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
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
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
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
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
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因此我们认为上述告知书中涉及的因补缴税款及罚款应计入支
付当期的损益,不属于前期的会计差错。如果最终的金额不变,支付
补缴税款和罚款的当期对复华药业将产生较大的财务影响。(复华股
份持有复华药业90%的份额)。由于被处罚主体复华药业为独立法人,
如因巨额罚款造成资不抵债或不能持续经营,复华药业将进入破产程
序,实际清算程序以及可处置资产的可回收现金在现阶段不可预计。
目前,复华药业就上述事项仍在核查中,相关人士正积极沟通中,
最终处罚事项和处罚金额尚未正式下达。我们将根据事件的进一步发
展,结合相关决定对复华药业以及复华股份的财务状况的影响和存在
风险发表进一步的专项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6年9月23日
专项意见 第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