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华策影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整体风险
可控。该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是着眼于公司业务主次整
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谨慎决定,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为公司核心业务,
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变更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最大化原则,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
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程惠芳、沈梦晖、王川
2016 年 0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