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增资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成都硅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宝新材料”)
增加注册资本,有利于推进硅宝新材料的项目建设和后续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利于节约硅宝新材料的财务成本,硅宝新材料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
和经营风险可控,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募集的募集资金净额 35,565,568.98 元加上募集资金利
息、以及公司自有资金共计 5000 万元人民币,向硅宝新材料增加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501,951 股已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发行
完成,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由 326,400,000 股增至 330,901,951 股。此外,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经营范围增加“质检技术服务”。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需对《公
司章程》中股本、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相应内容进行修订。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符合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
我们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该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 旭 傅 强 陈 芳 芳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