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事务所
YINGKE LAW FIRM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银龙预应力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崔云玲律师、范雨乔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于 2016 年 09 月 0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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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给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2016 年 09 月 0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程序,并于 2016 年 09 月 08 日公布了《银龙股份章程》(2016 年修
订)的具体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09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董事长谢铁桥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
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
份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03,94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9%。本所律
师已核查了上述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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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并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2.列席人员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独立董事王全喜、乔少华、王玲君和董事
陈祥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公司监事连江、周弢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谢志礼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钟志超,总工程师余景岐
等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09 月 1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议案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
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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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03,914,9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28,000 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4,556,5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28,000 股。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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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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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王世清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崔云玲
_______________
范雨乔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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