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及有关各方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对
重组预案、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事项及交易方式等,各方正进行深入论证,公司初步确
定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并与其就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可行性进一步进行论证,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方、相关中介机构签订
框架协议及重组服务协议。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
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细节及标的资产范围尚未最终确定,各方仍需对标
的资产涉及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及论证,并尚待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
机构批准,与此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涉及复杂的重组,
公司需与相关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进行进一步沟通与协商;同时,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量较大,涉及的相关工作尚未完成。
三、本次申请延期复牌符合预案披露前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防科技管理部门事
前审批,且取得其书面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对预案事前审批要求已有明文规定的,无需
提供证明文件)的情形。
四、为了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待继续停牌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
自2016年10月11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继续停牌有利于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进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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