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深圳市亚泰装饰设计工程有 公司系由其前身深圳市亚泰装饰设计工程有
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深圳市亚泰装饰设计工 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深圳市亚泰装饰设计工
程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 程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
司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司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
440301103710152) 14403001923003657)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于【】年【】月【】日在【】证 4,500万股,于2016年9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上市。 所上市。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万元。 为人民币18,000万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构名称】集中存管。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十八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18,000万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000万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
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
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
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
登记。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应当在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
期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期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 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担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
事会审议上述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会审议上述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
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 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
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的
定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之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事会决议后的,应当在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明理由并公告。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其他义务的持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续期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与该董事的
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份。 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直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
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 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的业务文件。 同规定。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
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等证监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等证监会指
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等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等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债权。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记。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记。
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