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依据独立判断,
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购买集装箱类型及数量的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对募投项目购买集装箱的类型及数量的调整,是在保证募集项目投产时
间的前提下,优化了募投项目购买集装箱的类型及数量,使其更符合公司战略规
划和市场需要;本次对募投项目购买集装箱的类型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募集资
金投产后的预期盈利能力带来负面影响,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资方向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
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购买集装箱类型及数
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使用配套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
流”)进行增资,是用于重大资产重组募投项目的建设,本次对安通物流增资有
利于促进本次募投项目顺利稳步实施,该增资完成后将增强安通物流营运资金实
力,有利于安通物流业务的拓展,从而实现公司快速发展,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和盈利能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安通物流进行增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募集资金使
用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配套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进行增资。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