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2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23 日(周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22 日(周四)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周五)
其中: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23 日(周五)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22 日(周四)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周五)下午 15:00。
2、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19 日(周一)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1 号楼公司一层会议
室
4、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忠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所持(代表)股份数 27,157,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466%。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6,096,2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203%。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17 人,所持(代
表)股份数 11,061,0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263%。
4、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代理人)
共 17 人,所持(代表)股份数 1,224,6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08%。
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
席会议。
三、 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本次股东大会以同意 27,137,003 股、反对 20,3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4,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3423%;反对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本次股东大会以同意 27,137,003 股、反对 7,300 股、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4,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3423%;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61%;
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616%。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诚、陆晓扬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