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然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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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6-003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

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84 号

文)核准,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甲方”)公

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4,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6.6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066,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3,956,875.0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022,443,124.92 元。该项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全部到位,中审众

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众环验字(2016)

080008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

和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乌

鲁木齐米东支行、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石化支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米东区

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1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米东区二期煤改气及工业园

气化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

米东区煤制气引入工程项目 3002812129100225042 488,929,624.92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米东区“两居”燃气气化工

程项目

天然气总站二期项目项目

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

阜康城市扩能及气化九运街 108260737244 146,961,500.00

石化支行

项目

米东区化工园区燃气管网延

伸项目

五家渠城市燃气扩能工程项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目

807010012010113698408 386,552,000.00

米东区支行 五家渠城市燃气扩能二期天

然气输配项目

五家渠工业园区北工业园天

然气输配项目

合计 1,022,443,124.92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力军、周会明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

2

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3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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