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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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44 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 丹科 B 股 编号:临 2016-022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59号文《关于核准丹化化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237,903,62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48元,股款以人

民 币 缴 足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779,519.092.56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8,517,903.6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1,001,188.94元。上述募集

资金于2016年8月25日到位,业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

并出具《验资报告》(众会字(2016)第5743号)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的要求,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金煤”)与保荐机构海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际证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分别与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国家开发银行

上海市分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6年9月21日、2016年9

月13日、2016年9月19日和2016年9月2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

专户余额

开户单位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万元)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8210188000093033 15000.00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03010120180003510 65251.91

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 31001560020823860000 40000.00

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03010120000000518 550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丙方: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甲方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

不得支取现金,不得透支,不得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不得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向乙方逐份申购转账支票等付款凭证,转账支票必须向乙方提

示付款。该监管账户的资金使用,由甲方持付款凭证至乙方柜台,经乙方审核同

意后办理资金划付业务。甲方应为乙方的审核留出足够的审核时间。原则上,当

日需支付的业务必须在 16:00 前提交乙方,16:00 后提交的业务乙方次日处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从专户中支取资金明细表加盖公章后传真至

丙方,甲方应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宇尔斌、靳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六、乙方按月(每月 7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在本条约定

事项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以及相关

合同、证明等相关书面文件。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甲、乙方如果未按第六、七、九条规定尽到告知义务的,丙方知悉相关

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乙方

履行协议的,丙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4 日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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