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资本: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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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中航资本”)委托,

指派霍晶律师、周清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事项等相关内容。

2016 年 9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在公告中通知

的地点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孟祥泰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票账

户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 3,641,457,4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5673%,均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3,645,227,7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094%。

另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00 关于调整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胡创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审议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

内容已予充分披露,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投票表决。

(三)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累积投票

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结果

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全部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的总表决结果。

(四)表决结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结果及

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为:

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依法进行了累积投票计票。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符合《公

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出

具,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宋焕政

见证律师:霍 晶

周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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