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优先股第三期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
司关于使用优先股第三期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方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同时,
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优先股第
三期募集资金 7.6125 亿元人民币置换预先已经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独立董事: 王凤荣 梁阜 潘爱玲 黄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