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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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6-094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53号)核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非公开发行245,298,400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2.23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43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2,957,633,429.3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8月26日出具了天健验〔2016〕

8-8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已按规定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相关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专款用于对应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

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680210020000009798

银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789号德赛科技大厦首层、二十层

存放金额:人民币657,633,429.33元

用途:海南海药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

2、银行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账户名称:湖南廉桥药都医药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9550880200175300397

银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 826 号

存放金额:人民币 600,000,000 元

用途:湖南廉桥药都中药材仓储物流交易中心项目

3、银行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账户名称:海药大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6530000010120100243448

银行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 1 号星光大厦 A 座

存放金额:人民币 1,700,000,000 元

用途:远程医疗服务平台项目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

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

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

四、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睟、宋斌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海证

券。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的 10%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海证

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和专户开户

银行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

公司、国海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失

效。国海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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