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C0140 号
致: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金刚玻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广东金
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
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广东金
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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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
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
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
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9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叠鑫工业区公司总部三楼会
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下午15:00
至2016年9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代)林文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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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6年9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44,442,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75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400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人,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4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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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45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132%;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86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
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
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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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孙 林
罗 超
2016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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