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7 证券简称:安诺其 公告编号:2016-073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更
换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7)。自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通证券”)签订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生效之日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义务解
除,平安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海通证券完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海
通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青浦支行”)、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安
诺其”)及海通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上海
陆家嘴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约定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上海青浦支行、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民生银行上海分
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东营安诺其在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
中国银行上海青浦支行专户账号为 4455 5925 7155,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专
户余额为人民币 496,987.63 元(大写:肆拾玖万陆仟玖佰捌拾柒元陆角叁分)。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之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相关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专户账号为 216400100100015868,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277,004.54 元(大写:壹佰贰拾柒万柒仟零肆元伍角肆分)。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烟台年产 6000 吨分散染料扩建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专户账号为 0211014210007098,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专
户余额为人民币 1,931,007.41 元(大写:壹佰玖拾叁万壹仟零柒元肆角壹分)。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相关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专户账号为 216180100100098606,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8,047,883.58 元(大写:捌佰零肆万柒仟捌佰捌拾叁元伍角
捌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东营安诺其纺织材料有限公司年产分散染料 25000 吨生产项
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东营安诺其与中国银行上海青浦支行、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民生银
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上海青浦支行、兴业银行上
海青浦支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
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浩、杨涛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上海青浦
支行、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查询、复
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上海青浦支行、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民生银行上海分
行、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上海青浦支行、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
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上海青浦支行、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民生银行
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上海青浦支行、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按月(每
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按月(每
月 10 日前)向公司、东营安诺其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中国银行上海青浦支
行、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中国银行
上海青浦支行、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
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公司和/或东营安诺其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兴业
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上海青浦支行、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民
生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中
国银行上海青浦支行、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陆家
嘴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上海青浦支行、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
行上海陆家嘴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中国银行上海青浦支行、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民生
银行上海分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
东营安诺其、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海通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特此公告。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