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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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38 证券简称:冠昊生物 公告编号:2016-077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冠

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寇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1739号】核准,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

方”)非公开发行11,418,422股新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41元/股, 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450,000,011.0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4,029,030.70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5,970,980.32元。以上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9月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41064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602090729200251633,截止 2016 年 9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435,970,980.32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现金对价及“区域细胞业务运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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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活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435,970,980.32 元,开户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25 日。甲方承诺如变更存放方式,将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黄彪、成希、陈子林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1000 万元和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

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

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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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

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的广州仲裁委

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

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持有四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乙方持有一份;丙方持有两份。

特此公告。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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