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关于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份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3 17:37:0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6-069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8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维持原判。关于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2016-061、2016-06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8份,天津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关于本案裁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原告 被 告 上 诉 请 求 二 审 判 决 结 果

孙仲芹、张吉英、张吉 驳

1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洋(张兆林的继承人) 回

2 高提友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请求法院撤销 上

3 王美玲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 诉

陶金霞、蔡长洋、蔡长 人民法院民事判 ,

4 圆、李玉玲(蔡宝明继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决书,发回重审; 维

承的人) 2、依法判令被上 持

5 刘世章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诉人承担本案的 原

6 刘元翠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费用。 裁

7 张庆富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定

8 韩木春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历史股权纠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码:2014-079号),因本公

司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和刘世菊等其他6名大股东已对本案可能存在不利后果

书面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本案终审判决为何种结果或者原告是否会继续

另案起诉,均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洪起先生和刘世菊等其他6名大股东已按照其各自对公司做出的书面承诺支付

了此前诉讼的所有相关费用,公司未因此支付任何诉讼费用(律师费和其他诉讼

费用)。本次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津(02)民终 4461 号、

4464 号、4465 号、4466 号、4467 号、4475 号、4477 号、4478 号。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3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鹏翎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