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6-069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8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维持原判。关于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2016-061、2016-06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8份,天津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关于本案裁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原告 被 告 上 诉 请 求 二 审 判 决 结 果
孙仲芹、张吉英、张吉 驳
1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洋(张兆林的继承人) 回
2 高提友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请求法院撤销 上
3 王美玲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 诉
陶金霞、蔡长洋、蔡长 人民法院民事判 ,
4 圆、李玉玲(蔡宝明继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决书,发回重审; 维
承的人) 2、依法判令被上 持
5 刘世章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诉人承担本案的 原
6 刘元翠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费用。 裁
7 张庆富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定
8 韩木春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历史股权纠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码:2014-079号),因本公
司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和刘世菊等其他6名大股东已对本案可能存在不利后果
书面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本案终审判决为何种结果或者原告是否会继续
另案起诉,均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洪起先生和刘世菊等其他6名大股东已按照其各自对公司做出的书面承诺支付
了此前诉讼的所有相关费用,公司未因此支付任何诉讼费用(律师费和其他诉讼
费用)。本次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津(02)民终 4461 号、
4464 号、4465 号、4466 号、4467 号、4475 号、4477 号、4478 号。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