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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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16-093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6年9月7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了《朗姿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李春仙女士

3、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23日下午2:0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

姿大厦)4层401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年9

月23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至

2016年9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年9月23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15∶00至

2016年9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名,代表股份256,02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4.0072%。

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255,986,2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3.99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2,7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10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2名,持有股份

236,10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9.0273%;中小股东(持有股份未超

过5%的股东)共有6名,持有股份19,91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979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

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与株式会社韩亚银行共同增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0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9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子公司拟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0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9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 述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已 于 2016 年 9 月 7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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