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2016 年 9 月 23 日)
1、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了进一步理顺资产权属关系,解决普兰店厂区房、地产权归属不一问题,
减少公司与瓦轴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拟向瓦轴集团公司转让所属普兰店
工厂厂房;
根据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2016 年 8 月 25 日)的方案策略,并结合瓦轴集
团汽车轴承分厂、瓦轴精密保持器公司和瓦轴精密滚动体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同时为了减少与瓦轴集团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拟向上述公司转让其提足折旧设
备;
为了盘活和利用公司闲置积压的设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增加公司利润,
提升公司运行质量。公司拟向瓦轴装备公司转让其闲置设备;
为了推进瓦轴集团公司内部供应链管理体制调整,减少集团公司内部原材
料采购关联交易,公司拟向瓦轴集团精密锻压公司转让铁路专用线及相关资产。
公司出于生产及经营的角度,对上述资产进行处理,并严格按照相关审议
程序进行操作,我们认为此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一系列积极的举措,不会
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此事项。
1、关于瓦轴集团拟以低于评估价值 10%摘牌本公司沈阳经销处房屋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自 2014 年 11 月 3 日、11 月 20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挂牌出售销售公司沈阳经销处
房屋、哈尔滨经销处房屋的议案”以后,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公示出售,其间由
于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上述两处房屋未能完成出售,在大连市产权交易所挂
牌后流拍。2015 公司重新对上述两处房屋进行评估,经公司按照相关审批程序
后继续挂牌出售。目前,哈尔滨经销处房屋已按照评估价值出售,沈阳经销处
房屋仍未被摘牌。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因进行公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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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公司不再履行关联交易的相关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延期并降低 10%的
价格转让给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瓦轴集团公司,我们认为此事项不会损害中小股
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此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张丽 刘玉平 万寿义 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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