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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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16-037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议案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

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以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公司六楼会议室,现场会议时间:上午

9:00)。会议应到会董事 9 名,实际到会董事 9 名(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 6

名,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 3 名),会议由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主持,公

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向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机构申请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因发展公司经营业务的需要,同意公司向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委托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伍

仟万元整的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贰年,贷款利率和具体的担保方式以当事各方

主体商定为准;同意公司向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中信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人)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的信托贷款,期

限不超过贰年,公司拟以所持有的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 30,253,200 股

1

或经上述委托人和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资产作质(抵)押,贷款利率和具体的担保

方式以当事各方主体商定为准。该等贷款所融款项主要用于公司补充运营资金等

业务。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机构

签署上述贷款业务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22 日止(以实际签订的合同等文件为准)。

本次贷款业务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向远东宏信(天

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张文东先生回避表

决。

公司拟向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人)、上海华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贷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并拟向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人)申请信托贷款(以下统称为“该等贷款

业务”)。为保证该等贷款业务顺利推进,经协商,由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

安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该等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实际控制

人张伟标先生和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无需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就该等贷款业务提供反担保。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机构

签署与上述担保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有效期为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22 日止(以实际签订的合同等文件为准)。

(三)关于落实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银团)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同意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并同意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前

次议案”)并形成决议,按照决议精神,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

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亿元额度内提供保证担保。

目前,城镇运营公司拟在其股东会批准的融资额度内向银团【牵头行、代理

2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梅州分行”); 参与

行: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兴宁市支行”)】申请融

资授信人民币壹拾亿元。为落实公司对城镇运营公司上述融资的担保事宜,进一

步细化担保方式,有利于完善担保手续,以促进城镇运营公司的融资工作,经与

银团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意:(1)公司以在农行兴宁市支行开立的账户作为

公司与兴宁市人民政府、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

公司签订的《专项资金支付协议》项下的本公司享有的“投资弥补专项资金”的

收款账户,并接受银团对该账户资金的监管;(2)公司为城镇运营公司向银团申

请融资提供“投资弥补专项资金”收益权(应收账款)作担保,并配合办妥相关

登记手续,担保期限至银团贷款本息清偿完毕;(3)公司为城镇运营公司本次向

银团申请的融资提供保证担保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壹拾叁亿伍仟万元,公司为

城镇运营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剩余额度为壹亿伍仟万元。

本次议案是对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在实施过程

中的具体细化落实,不会对前次议案产生重大影响,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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