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9-2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

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情形或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

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

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或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依照管理制度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

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以及连同其他与该事项

相关必要文件、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

诺等相关资料,及时提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

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

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2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该等

情形确实出现的则应依法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可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等情况。

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则指引对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满足特定情形

后需及时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及《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知情人

员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文件或材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

司将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3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3 日

4

附件: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登记事由: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申请人 报告时间

所在单位/部门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 □是 □否

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公司)负责人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方正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