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斯太
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董事会向我
们提交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的独立判断,就公司为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推进柴油发动机国产化进程,
符合客观环境变化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为满足碳酸锂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迎合市场机遇,公司控股孙公司拟向
工商银行贷款人民币 20000 万元(期限 5 年),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核
查,被担保公司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可控,
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2、该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胡道琴 吴振平 孙钢宏
2016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