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
则,基于事实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
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20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
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20 日,并同意按照《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授予 136 名激励对象 152.62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卢锐 罗继伟 骆建彬
201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