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
书及财务总监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经审阅海洋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提名、聘任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海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
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事项
经审阅管红明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提名、聘
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管红明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通过
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炜 赵国栋 陈赛芝
201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