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7 证券简称:广信材料 公告编号:2016-011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175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
币 9.1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29,7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3,816,584.85 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5,933,415.15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出具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
[2016]14586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
与保荐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
户行:中国银行江阴青阳支行、浦发银行江阴朝阳路支行,上述两家银行(以下
统称“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及利息专用账户的
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甲方 乙方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
途
公司 中国银行江阴 526169212371 120,000,000.00 年产 8,000 吨
青阳支行 感光新材料
项目
公司 浦发银行江阴 92050154500000662 75,991,658.37 年产 8,000 吨
朝阳路支行 感光新材料
项目
三、签署的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江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江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江海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江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江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华峰 、郁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江
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江海证券。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或专户初始金额的 10%,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江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江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乙方,同时向公司、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江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江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江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乙方、江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江海证券督导
期结束之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6]14586
号”《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