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文化长城 公告编号:2016-065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许
高镭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12 号)核
准,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长城”、“上市公司”或“公
司”)非公共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9,450 万元。本次文化长城募集配套
资金非公开发行 A 股合计 32,988,659 股,每股价格人民币 14.99 元。文化长城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4,499,998.41 元,扣除股票发行费用人民币 15,497,000.00
元,文化长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9,002,998.4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6]G15006590125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
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分别与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莲花路支行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
公司在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实际款项划付
序号 募集资金专项用途 开户行 账号
(元)
资产重组非公开发
交通银行股份有
1 行募集资金的存储 495495182018010060911 280,499,998.41
限公司潮州分行
和使用
资产重组非公开发
平安银行股份有
2 行募集资金的存储 11017482513000 100,000,000.00
限公司广州分行
和使用
资产重组非公开发 中国光大银行股
3 行募集资金的存储 份有限公司深圳 39040188000090655 100,000,000.00
和使用 莲花路支行
合计 480,499,998.41
以上专户仅用于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文化长城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化长城
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广发证券作为文化长城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文化长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文化长城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文化长城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
发证券每半年应对文化长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文化
长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
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
证等内容)。
3、文化长城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沈杰、武鑫可以随时到专户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文化长城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文化长城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文化长城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文化长城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
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文化长城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广发证券更换项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联系方式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7、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文化长城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文化长城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
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文化长城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8、本协议自文化长城、专户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