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 (福 州 )律 师事务所
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⒛ 16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156801-029900-20161837
致 :中 闽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 ” (以
北京大成 (福 州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 ⒛16
下简称 公司 〉委托 ,指 派吴江成 、黄发平律师 (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 席公司
、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年 修订)》 、《关于融资融券 业务试 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 ” 、
网络投票有关事项 的通知 》 (以 下简称 法律和规 范性文件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 所律师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与验
证 ,审 查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公 司 已承诺 :其 向
一
本所律师提供 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 、完整的,且 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 与原件
致。
、行政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 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中国有关 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或 股东代理人 )在 办理出席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出 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 民身份证 、营业执照 、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
(或 股东代理人 )自 行负责 ;本 所律师 的责任
书 、股票账户卡等 ,其 真实性应当由股 东
13日 下午 ⒊00
是核对出席会议 的股东姓 名 (或 名称 )及 其持股数额与截止 ⒛ 16年 09月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
东姓名 (或 名称 )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连 同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 公告予 以公告之 目的使用 ,非
经本所
书面 同意 ,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 中国现行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2016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1
年 OS月 25日 在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网站刊登 了 《关于 召开公司 2016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将 本次股东大
(或 代理人 )
会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 、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 东
的登记办法与登记 日期 、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 的方式 、公司联系人 、联系 电话等 内
容 ,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 日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 。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⒛16年 Og月 22
日 1⒋ 30在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210号 国际大夏 22层 第一会议室召开;会 议 由公司董事
长张骏先生主持 。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
⒛16年 Og月 22日 至 2016年 09月 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⒐ 30△ ⒈30,
1⒊ 00△ ⒌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 ⒌00。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 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
【l关 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 (或 股东代理人 ,下 同)共 多7人 ,代 表股
份 蚓 `驷 3`四 3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豇
· ,‘ °甲’%。 其中 :
(D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I'人 ,代 表股份 女竹 `僻 厶``驷 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fo· 彳g3P‰
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 ,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甲 人 ,代 表股份 ∫口 r乡 甲 股 ,占 公司股份 总
、
`’ `乡
数的 比例为 ∫·〃″ %。 以上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
2、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 ,尚 有在 公司的董事 、独立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
㈢ 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经本所律师 查验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出席人员 、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法律和规
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的规定,是 合法有效 的。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 《关于 召开公司 ⒛16年 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 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 于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期限的议案 。
经审查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没 有股东提 出超
出上列事项以外 的新提案 ,未 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
四、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现 场投票 :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
(二 )网 络投票 :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 。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
(三 )公 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以及现场投票和 网
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 的表决结果 。
(四 〉中小投资者系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龇 以下股份的股东 。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
关于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 意 `彡
∫午`甲 r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
0ˉ
人所持股份的 呷 。Fr%;反 胂
'业 2'?纩 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
`沾
代理人所持股份 的 弘3zj4%;弃 权 、彦3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
`旷
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 丿9`%;
其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 意f`芯 犭 ``彡 夕股 ,反 胂 `咿 丿9镪 ,弃 权 ``锣 股 。
`珞
经审查 ,本 次股东大会 以记名投票进行了表决 ,表 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
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出 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和 股东大会表决方式 、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
(本 页无正文 ,为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zO16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页 )
(眉 箐)
2016在 FO9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