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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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16-14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6 年 9 月 22 日,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

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公

司通过银行接受关联方珠海中植医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植产

业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1 亿元的委托贷款,期限 12 个月,年利率为 12.98%,

自借款金额支付之日起算。公司对该项委托贷款无相应抵押或担保。

2、珠海中植产业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董事卓琪女士因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任职,对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

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珠海中植医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TYF085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19804

经营范围:医疗领域内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医疗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业

管理及房屋租赁。

珠海中植产业投资成立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实际业务。

关联关系的说明:珠海中植产业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为公司

关联企业。

100%

解直锟 中海晟丰(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0.198% 99.804%

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80%

20% 珠海卓生中晟投资合伙企业

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100%

珠海中植医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交易各方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并经过协商,确定本次委

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12.98%,自借款金额支付之日起算。

与 A 股上市公司同类信用借款利率相比较,本次关联交易的借款方式以及利

率符合市场规则,是公平、合理的。通过此次交易保障了本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

发展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中小

股东的利益。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为公司将通过银行接受关联方珠海中植产业投资的委托贷款事宜,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1 亿元,委托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年利率为 12.98%,自借

款金额支付之日起算。公司对该项委托贷款无相应抵押或担保。

公司将在委托贷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征得相关方同意

后,公司可申请提前归还。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为补充公司的日常运营资金,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公司资金

压力,改善财务状况,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遵循

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

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且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六、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与珠海中植产业投资未发生任何关联交易事项。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前,已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提

交公司独立董事审阅通过,得到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认为:公司拟通过

银行接受关联方珠海中植产业投资委托贷款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

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

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

经营所必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

序和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要求,因

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通过银行接受关联方珠海中植产业投资不超过人民币 2.1

亿元的委托贷款。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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