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宇顺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
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涉及上述关联交易议案的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判
断,我们认为:公司拟通过银行接受关联方珠海中植医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
贷款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未发现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我们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 力 冯 科 黄晓庆
201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