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作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
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有关文件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后,对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许成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许成德先生的个人履历,许成德先生具备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
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了解许成德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许成
德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资格和能力。选举许成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长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根本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选举许成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本页无正文,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许成德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宋丽萍 蒋光福
———————— ————————
赵春年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