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
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审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未发现其有《公
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同意聘任骆百能先生、梅松林先生、戴享珍女士、洪仁贵先生为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永海 王大宏 孙新生
201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