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材料: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3 09: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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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37 证券简称:广信材料 公告编号:2016-009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通知于 2016 年 9 月 17 日以通讯、邮件等方式递交各位董事。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下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通过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9 名,实

际参加董事 9 名。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由李有明董事长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赞成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公司与保荐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及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江阴青阳支行、浦发银行江阴朝阳路支行,上述两家银行

(以下统称“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及利息专用账户的开

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甲方 乙方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 中国银行江阴青阳 526169212371 120,000,000.00 年产 8,000 吨感光

支行 新材料项目

1

公司 浦发银行江阴朝阳 92050154500000662 75,991,658.37 年产 8,000 吨感光

路支行 新材料项目

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赞成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

先已投入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16]15083 号)。根据

该报告,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广信材料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额为 5,499,097.87 元。广信材料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

3、会议以赞成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展的前提

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银行保本型

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购买短期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资金可滚动使用。

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有效。有效期内,公司将根据资金

投资计划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单个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

月。

投资品种:为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品种为保本型、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

银行理财产品。该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有保本约定,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中所明确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

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为银行,且

须提供保本承诺。

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公司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会议以赞成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及总经理的提名,拟聘任周亚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

周亚松先生已经取得深圳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经

深圳交易所审查无异议,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五年无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三、备查文件

1、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2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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