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作指引》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有关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向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1)广元再生能源申请银行贷款是用于广元垃圾发
电项目投资建设,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合营企业解决在手项目执行对资金的
需求,有利于合营企业做大做强。(2)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3)上述担保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担保符合外
部环境实际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向广元再生能源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独立董事
杜 剑: 何 菁:
廖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