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特出具本报告供齐峰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齐峰新材,股票代码:002521)非公开发行等
事宜使用。
本律所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律所项目
经办人员对各自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律所及
本公司项目经办人员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
性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一、自查结果
1、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及其子公司无买卖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的情况
2、本公司项目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停牌日
(2016 年 9 月 19 日)前 6 个月(自 2016 年 3 月 15 日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以
下简称“核查期间”)均无买卖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自查明细
名称/姓名 关系 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 买卖股票情况
经办律师一:李鹏 本人 370303197810086813 无
李为壮 父亲 370303195201170615 无
姜万华 母亲 370303195202090625 无
陈军燕 配偶 370781197901270529 无
经办律师二:王艺颖 本人 371323198809268725 无
王家光 父亲 372827196207128711 无
张学贞 母亲 372827196209198721 无
三、说明及承诺
本律所及本律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项目经办人承诺:在本次拟实
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
他途径买卖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1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之盖章页)
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