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
在参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查高书林、宋瑶明、侯毅、吴健琼、孙金成、郑蔓、姜勇、张
旭华、万颖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146条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的现象,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其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
能力、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高书林为总经理;同意公司聘任宋瑶明、侯毅、吴
健琼、孙金成、郑蔓、姜勇、张旭华为副总经理;同意公司聘任宋瑶明为总会计
师(财务负责人);同意公司聘任万颖为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销售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损害公
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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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关联交易的定价符合该商品房的市场销售价格及公司内部员工购买该
商品房的促销政策,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根本利益。
3、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涂成洲、欧伟明、叶少琴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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