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
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
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上午 10: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卢楚隆先生
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5:0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5 人,代表股份数 36,649,783 股,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 34.1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数 32,556,87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0.3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2 人,
代表股份数 4,092,90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815%。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即 2016 年 9 月 14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 项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2、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 项议案获得通过,其表
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5,258,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70%;反对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064,9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16%;反对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的表决结
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 石有明
签名:
王 禹
签名:
日期: 201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