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证券代码:600876 编号:临 2016-040 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权解质后再质押暨协议转让本公司股
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接获大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简称“洛玻集团”)关于股权解质后再质押暨协议转让
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具体公告如下:
一、股权解质
1. 于 2010 年 11 月 5 日本公司发布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临 2010-035 号),洛玻集团与其控股
股东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建材集
团”)签署《股份质押合同》,洛玻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159,018,242
股 A 股份质押予中建材集团。
2. 2016 年 9 月 19 日,洛玻集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办理完成上述 159,018,242 股股份的解质手续(质押登
记解除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本次解质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约为 30.19%。
二、股权再质押
(一)质押的目的
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洛玻集团与中建材集团重新订立《最高额
股份质押合同》。据此,洛玻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41,000,000
股 A 股股份质押予中建材集团,为中建材集团根据多项协议授予洛
玻集团及本公司的多项担保和委托贷款提供保证。其中涉及中建材集
团为本公司人民币 45,039.20 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包括:
1、中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作为放款人)
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 11,189 万元提供的担保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2、中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
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 9,614.5 万元提供的担保
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3、中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
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 7,477.2 万元提供的担保
于 2008 年 7 月 4 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4、中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洛阳银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
公司贷款人民币 4,690 万元提供的担保于 2010 年 9 月 29 日订立的担
保协议。
5、中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作为放款
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 3,718.5 万元提供的担保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及 2015 年 10 月 30 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6、中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中信银行洛阳分行(作为放款人)
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 3,350 万元提供的担保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7、中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广东南粤银行(作为放款人)就授
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 5,000 万元提供的担保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订立
的担保协议。
(二)质押的具体情况
1、出质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质权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2、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洛玻集团与中建材集团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理完成股份质押手续(质押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质押期限自股权质押登记日起至质权人同意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解除质押为止。本次质押股份
数量为 41,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5,000,000 股。
3、截至本公告日,洛玻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174,018,24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3.04%;本次质押股份数量为 41,000,000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23.56%,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7.78%。
三、股权协议转让事项
洛玻集团表示于本次股权解质后,将尽快与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
究院(简称“蚌埠院”)办理协议转让本公司部分股份事项。有关详
情见本公司公告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的洛玻集团、蚌埠院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密切关注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