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来源:上交所 2016-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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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603599

二○一六年十月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4 点 00 分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彭村村广信总部大楼 3 楼会议室

参会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律师

三、审议会议议题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3、审议《关于制定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四、股东代表发言、公司领导回答股东提问

五、现场投票表决

六、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七、休会,等待网络表决结果

八、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九、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一、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议案 1: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具体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等相关事宜。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 2: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修订为:“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2、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修订为:“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独

立董事和各股东。”

3、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修订为:“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订为:“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5、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6、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

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修订为:“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7、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修订为:“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8、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

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后正式生效。”

修订为:“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 3: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累积

投票制实施细则》,详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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