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38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公司胜诉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14,310,944.34 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16 年 9 月 21 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
洪民二初字第 250 号),法院就公司与南昌环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判决本公司胜诉(一审判决)。具体如下:
一、法院判决结果
1、解除本公司与南昌环湖贸易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签
订的《木片购销合同》。
2、南昌环湖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
返还货款人民币 14,310,944.34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自 2013
年 3 月 21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
年利率 6.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期间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 118,068 元,由南昌环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案诉讼背景
关于公司与南昌环湖贸易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情况及相关
诉讼背景,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
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43)。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对公司推进落实案件具有积极意义,但一审判决结果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视后续进展或执行
结果而定,公司将及时披露案件进展相关信息。
四、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
250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