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福建雪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
了《关于精盈(香港)有限公司与佳运(香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及相关材料。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此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
商一致的原则,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股东回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 洪 波 曾政林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