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重组项目之交易对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钟剑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延期履行完毕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股东
回报。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重组项目之交易对方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议案》。
二、关于精盈(香港)有限公司与佳运(香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暨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精盈(香港)有限公司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象佳运油气原控制人
钟剑所控制的公司,同时,钟剑目前担任佳运油气的董事长,因此该项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截至
本次关联交易为止,在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
到公司净资产的 5%,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股东回报,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对本项交易的审议 表决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精盈(香港)有限公司与佳运
(香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副总经理候选人肖友德先生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
并出具了一致同意的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副总经理候选人肖友德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
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我们一致认为肖友德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
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基于以上意见,我们一致同意肖友德先生担
任公司副总经理。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洪 波、曾政林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