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生物: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来源:深交所 2016-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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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16] AN355-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16] AN355-4 号

致: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本所与南华生物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南华生物本次交

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对南华生物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以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

称“查验”),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

见书》(国枫律证字[2016]AN355-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非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1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

师在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报文件

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1

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

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

的含义相同。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

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就城光节能经营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反馈问题 8)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城光节能正在履行的 EMC 合同情况

根据城光节能提供的相关业务合同及中标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城光节能正在履行的 EMC 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名 合同相对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元) 合同期限

号 称 方

合同能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中南林业

1 源管理 路灯及图书馆照明 2,435,210.50 2011.11-2017.11

科技大学

协议 灯具改造

合同能 湖南家润

超市内公共照明改

2 源管理 多超市有 17,343,482.00 2012.05-2019.05

造(一期)

协议 限公司

合同能 湖南家润

超市内公共照明改

3 源管理 多超市有 3,439,150.65 2014.04-2017.04

造(二期)

协议 限公司

超市内公共照明改

合同能 购宝乐商

造(湘雅路店、黄金

4 源管理 业(湖南) 423,019.28 2014.04-2017.04

海岩店、香墅美地

协议 有限公司

店)

合同能 郴州市宜

郴州市宜章县道路

5 源管理 章县城镇 33,820,000.00 2014.03-2024.03

照明系统改造

协议 管理局

合同能 湖南万厦

尚都花园城地下停

6 源管理 物业管理 467,942.80 2013.10-2018.10

车场照明改造

协议 有限公司

2

湖南中粮

合同能

可口可乐

7 源管理 办公区域照明改造 502,200.00 2014.01-2021.01

饮料有限

协议

公司

怀化市洪

合同能

江区住房 洪江老城区和新建

8 源管理 2,919,419.68 2014.06-2024.06

和城乡建 城区改造

协议

设局

合同能 资兴市住

城市道路高压钠灯

9 源管理 房和城乡 9,988,106.16 2015.02-2026.10

照明系统改造

协议 建设局

合同能 新邵县住

新邵县县城道路 LED

10 源管理 房和城乡 8,674,075.04 2015.05-2025.05

路灯改造

协议 建设局

湖南中粮

合同能

可口可乐

11 源管理 生产区照明改造 896,952.27 2015.08-2022.08

饮料有限

协议

公司

合同能 中国电信

机房空调系统节能

12 源管理 株洲分公 652,000.00 2015.08-2020.08

改造

协议 司

合同能 湖南家润

超市内公共照明改

13 源管理 多超市有 959,313.90 2015.08-2018.08

造(三期)

协议 限公司

合同能

北辰洲际

14 源管理 酒店裙楼照明改造 2,847,900.00 2015.09-2021.08

酒店

协议

合同能 郴州市宜

郴州市宜章县道路

15 源管理 章县城镇 10,656,800.00 2016.03-2026.03

照明系统改造

协议 管理局

经查验,城光节能在取得上述第 1、8-10、15 项项目时需要按照规定履行招

投标程序。根据城光节能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等文件,上述第 8、10、15 项项目均

已履行招投标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城光节能正在履行的项目中上述第

1 项项目(以下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项目”),第 9 项项目(以下简称“资兴项

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

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项目

3

2011 年 11 月 29 日,城光节能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签署了《合同能源管理

协议》,约定由城光节能对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路灯及图书馆照明灯具进行改造,

合同期限自 2011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8 日,合同金额为 2,435,210.50

元。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城光节能已收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支付的合同款项

合计 2,313,449.98 元。按照协议约定,仅剩余部分款项未收回。

根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出具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关于

照明节能改造工程未进行公开招标的说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当时未采用公开

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合作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合同能源管

理不同于一般的服务和商品采购,它具有特殊性。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

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

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

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在此过程中,项目设计方案,基础设备的提供均由节

能服务公司提供,费用亦由其承担,作为合同另一方,我们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费

用。而节能服务商的利润主要来自于改造后节能效益。在合作期间,我们并未增

加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及其他支出,对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采购并未涉及财政性

资金的使用;其次,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特殊性,当时未纳入到湖南省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范围内:经我们查询了解,合同能源管理在最近几年才纳入政府集中采

购目录,而正式纳入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在 2014 年。且由于合同能源管

理的特殊性,但是并未严格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来进行采购;

再次,考虑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特殊性、复杂性,我们觉得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确定合作方更为合适。”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往来凭证,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城光节能已经履行完毕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项目主要合同义务,

且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亦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城光节能支付合同款项。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 城光 节 能 已 收 到 中 南林业 科 技 大 学 支 付 的合同 款 项 合 计

2,313,449.98 元。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

南林业科技大学及城光节能不存在因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

而被相关主管单位处罚的情形。

4

2. 资兴项目

2015 年 2 月 11 日,城光节能与资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合同能

源管理协议》(高效节能照明技术服务),约定城光节能对资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

建设局主管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高压钠灯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资兴市住房和城

乡规划建设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费用。该项目已经竣工并结束试运行,

目前处于能源管理期间,合同能源管理期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城光节能已回款 1,375,912.62 元。

资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城市道路照

明节能改造工程未进行公开招标的说明》,根据该说明该项目未采用公开招标的

原因有二:“首先,合同能源管理不同于一般的服务和商品采购,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

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在此过程中,项目设计

方案,基础设备的提供均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费用亦由其承担,作为合同另一

方,我们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而节能服务商的利润主要来自于改造后分享部

分节能效益。在合作期间,我们并未增加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及其他支出,对于合

同能源管理服务的采购并未涉及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其次,考虑由于合同能源管

理特殊性、复杂性,我们觉得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合作方更为合适。”

根据资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上述说明,“我市已将节能效益款

列入我市财政预算,并按合同约定,按季核算每半年支付一次节能款”。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往来凭证,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城光节能已经履行完毕资兴项目主要合同义务,且资兴市住房

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亦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城光节能支付合同款项。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城光节能已收到资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支付的合同款项合计

1,375,912.62 元。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城

5

光节能不存在因资兴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而被相关主管单位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项目、资兴项目未履行招投标手续,

该等项目的取得程序存在瑕疵,但鉴于城光节能在项目协议中的主要义务已经履

行完毕,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资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也已按照合同约定向

城光节能支付合同款项,双方对该协议的履行均无异议,城光节能也未因此遭受

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城光节能审计报告,城光节能 2012 年度营业收入为

26,159,535.64 、 2013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54,154,579.05 、 2014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16,570,593.15、2015 年度营业收入为 77,967,167.72,城光节能从该项目取得

的收入占比较小。该等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瑕疵并不会对城光节能业务的开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城光节能其他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城光节能已经履行完毕的项目中“莱阳市市

政工程处所辖全夜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莱阳项目”)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

序。

2014 年 1 月 15 日,城光节能与莱阳市市政工程处签署《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COSMO 高效节能照明技术服务),约定由城光节能对莱阳市市政工程处所管辖

2612 盏全夜灯进行照明(节能及数字化控制)改造。根据协议的约定,该项目

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十年,具体起始日为项目经莱阳市市政工程处验收合格并出

具《验收报告》或视为其认可已经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双方在该期限内按

协议约定分配节电效益款。莱阳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莱阳市市政工程处支付

节能效益款的付款义务及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2015 年 2 月 29 日城光节能向山东省烟

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与莱阳市市政工程处签署的《合同能

源管理协议》,请求判令被告向城光节能支付违约金共计 13,825,044.48 元,滞

纳金 6,497,750 元;莱阳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 年 11 月 27 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

6

((2015)烟民知初字第 140 号),判决:确认城光节能与莱阳市市政工程处签署

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解除;驳回城光节能其它诉讼请求。

城光节能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 年 6 月 29 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鲁民终 813 号),认为原审判

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案件尚未重新开庭审理。

根据城光节能出具的说明,2014 年-2016 年,莱阳项目已产生营业费用和管

理费用合计 1,190,577.47 元,材料成本 1,314,378.09 元计入存货。对该项存货,

因山东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城光节能代理律师预估城光节能能收回项目成

本,因此未对该存货计提减值准备。城光节能在 2014-2016 年期间对该项目未确

认任何收入。

本所律师认为,城光节能“莱阳项目”未履行招投标手续,合同签订存在程

序上的瑕疵。上述项目引起的诉讼正在进行,除已产生的成本费用外,上述项目

不会对城光节能业务的合法性及持续经营产生其他重大不利影响。

(三)城光节能经营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城光节能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资质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城光节能主要从事城市及道路照明节能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

务及节能产品销售业务,其取得的资质许可情况如下:

序号 资质名称 发证机构 证件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长沙市节能服务 长能备字 2015年06 至2017年06

1 长沙市能源局

机构备案证书 (CNF2011016)号 月30日 月29日

湖南省住房和 (湘)JZ安许证字 2016年06 至2019年07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城乡建设厅 [2015]000399 月13日 月17日

长沙市住房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 2016年06 至2021年06

3 城乡建设委员 D343043088

证书 月01日 月01日

国家防爆电气

防爆电气设备防 2012年10 至2017年10

4 产品质量监督 CNEX12.2668X

爆合格证 月19日 月18日

检验中心

经查验,上述资质许可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根据城光节能出具的说明、工商

7

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查询相关网站,城光节能具有从事相关业务所需要

的全部资质许可,不存在超越经营范围或资质许可进行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形。城

光节能从事该等经营业务,也未受到过工商、能源、住建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城光节能已经具备了开展现有业务所需的全部的业务

资质和许可。

综上所述,除上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项目、资兴项目及莱阳项目未履行招投

标程序外,城光节能其他项目的取得合法合规,且上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项目、

资兴项目及莱阳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事宜不会对城光节能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除上述情形外,城光节能经营的业务合法合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秦 桥

王媛媛

2016 年 9 月 9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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