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鹰农牧: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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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

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等金融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

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上述委托理财业务的投资品种不涉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委托理财

涉及风险投资时,按《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分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上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

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

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

权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的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

监控措施实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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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

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 股东大会:委托理财涉及金额或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不含 50%);

(二)董事会:委托理财涉及金额或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

50%以下(含 50%);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委托理财业务的发生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权

限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上述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委托理财涉及关联交易的,需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投资理财项目实施前,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拟投资理财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

性分析、风险评估,并上报公司常务委员会,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

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

(二)投资项目开始实施后,财务中心负责投资理财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及时向公司常

务委员会报告投资盈亏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

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

算;

(四)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公司每月结束后 5 日内,公司财务中心编制委托理财

报告,向公司常务委员会报告本月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审计及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按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管

理层汇报,并督促业务部门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还须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管理: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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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如有必要);

(五)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有必要)。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

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委托理财实施流程及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委托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委

托理财产品;

(二)财务中心制定理财计划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并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所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进行结算,

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中心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收益;

(四)公司财务中心在购买理财标的后 2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通报交易

情况;

(五)财务中心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六)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在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

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

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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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

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

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受受托方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财务中心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

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总监、审计部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

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核实。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

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

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

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

施细则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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