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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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6-83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08号),宝安鸿

基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867,579,90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499,999,992.60元,扣

除承销费、保荐费等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461,213,234.61元。以上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

第 105003 号”《验资报告》。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和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公司全资

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新能源”)下属的17

个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先向东旭新能源进行注册资本增资,并根据募

投项目建设进度和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逐步完成对17个光伏电站募

投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

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项目顺利实

1

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已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张家口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

司于 2016年7月27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2016-063)。其后,公司、东旭新能源及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又分别与上述四家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27

日披露《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66)。

近日,公司、东旭新能源、14家募投项目公司及摩根士丹利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桥西支行、中信银行北

京富华大厦支行、民生银行北京苏州街支行、兴业银行北京西城支行、

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广发银行惠州演达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五方监管协议》”。

14家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投公司名称 银行 账号

金寨新皇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桥西支行 0402020129300477431

广水市孚阳电力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行 8110701013100596178

仙桃东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行 8110701012600596183

娄底旭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北京苏州街支行 697960889

长武东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北京苏州街支行 697960821

龙泉市旭泉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北京苏州街支行 697960830

内蒙古昊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北京苏州街支行 697960805

林州市旭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北京苏州街支行 697960813

卫辉市晟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北京西城支行 321260100100166124

仙居量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北京西城支行 321260100100166091

日照东旭国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北京西城支行 321260100100166243

攸县旭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321230100100210035

2

林州市旭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惠州演达路支行 9550880202239300252

林州市旭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惠州演达路支行 9550880202238700263

三、《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宝安鸿基地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金寨新皇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水市孚阳电力有限公司、

仙桃东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娄底旭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武

东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龙泉市旭泉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

昊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林州市旭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卫辉市

晟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仙居量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日照东旭

国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攸县旭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林州市旭

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林州市旭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14

家项目公司分别在协议中简称“丙方”)

丁方: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桥西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

行、民生银行北京苏州街支行、兴业银行北京西城支行、兴业银行北

京海淀支行、广发银行惠州演达路支行、广发银行惠州演达路支行

(上述银行分别在协议中简称“丁方”)

戊方: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

“戊方”)

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丙方为乙方的全资子公司,丙方是甲方

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之一。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3

订)》的规定,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丙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丙方使用专户内的资金时,应向丁方发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的划款凭证,划款凭证需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付

款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和付款人附言等内容。

4、戊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戊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

与查询。戊方每半年对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5、甲方、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飞、李德祥可以随

时到丁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戊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丙方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丁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戊方。

丁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

8、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戊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戊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丙、丁方,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戊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戊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戊方有

权要求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11、戊方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工作人员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

丁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时,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戊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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